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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23-05-17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行业发展和治理中的作用,规范和保障委员会开展工作和活动,切实促进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专业技术问题的专业工作机构,可分设专委会。 

  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条 委员会开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在委员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接受理事会领导。 

  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委员会,并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理事会根据行业发展和协会建设需要,决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六条 委员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 

  第七条 委员会委员以执业会员为主体,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吸收行业内和相关领域的专家、政府部门代表及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长代表。 

  第八条 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 

  (三)负责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就委员会的计划实施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四)提出委员的调整意见; 

  (五)根据委员会工作细则所列具体职责开展有关活动;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三章 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热爱注册会计师事业,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二)有10年以上执业经历或相关领域工作经验,有较高的理论和业务水平,在本业务领域有一定影响力; 

  (三)近5年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能够较好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第十条 主任委员职责: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委员会的工作,向委员布置工作; 

  (三)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执行理事会以及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或决定; 

  (四)经本会授权,代表本会或委员会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人选由本会秘书处提名,经理事会批准通过。 

  第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实行聘任制,以本会名义颁发聘书,任期与每届理事会任期相同,任期结束自动解聘,可连任。 

  第十四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提出辞任或在任职期间不能履行职责的,由本会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批准,予以辞聘。 

  第十五条 执业会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从事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担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  

  (三)近5年来未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自律惩戒; 

  (四)热心行业建设,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0岁,身体健康。 

  第十六条  相关领域专家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熟悉行业情况; 

  (三)具有高级职称;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信誉。 

  第十七条 政府部门人员担任委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从事与委员会职责相关的工作; 

  (二)担任部门负责人职务; 

  (三)经本单位同意。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秘书处提议,经理事会批准,免去其委员资格: 

  (一)任期内连续2次或者累计3次不参加委员会活动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的; 

  (四)执业会员注销注册或转出本会的; 

  (五)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的; 

  (六)本人提出辞任申请的; 

  (七)出现其他不适合担任委员情形的。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产生缺额时,可按产生程序及时增补。 

  

第四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条  委员应行使下列权利: 

  (一)对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安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参与委员会的各项决策,对需要表决的事项具有表决权; 

  (四)经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可以委员会委员名义参加相关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二)完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不得利用委员会委员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会计师事务所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不正当竞争。 

  (四)遵守本会管理规定,维护行业和本会的声誉与形象。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上年工作,并根据本会的工作重点,研究制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提交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召开不同范围的工作会议,研究委员会工作或某项专门工作。 

  所有会议均应做好会议记录。重要会议应以会议纪要形式上报本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开展各项活动,应事前报本会批准后方可开展,并自觉接受社会和行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针对相关业务或自身活动拟开展新闻宣传的,应将宣传内容、有关媒体、宣传方式等事项报本会批准。 

  委员以委员会名义接受媒体采访,须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并报本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可由本会会费列支。 

  委员会开展活动申请列支会费的,应向本会秘书处提交活动预算和经费使用申请报告。委员会应合理、节约使用活动经费,量入为出,且不得在委员中进行分配。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活动经费的使用应遵循本会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应接受监事会监督。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可根据本规则和委员会具体情况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细则。 

  权益委员会、惩戒委员会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及本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完善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