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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专业技术委员会职能作用,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专业技术的深入研究,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资源优势,及时为会员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中更好发挥积极作用。 

  专业技术委员会分设资本市场、公共部门、涉法业务、风险防控四个专委会(以下统称专委会)。 

  第三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专业技术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每年就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三)提出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和专委会委员的调整建议; 

  (四)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相关理论和动态的跟踪和研究,参与行业相关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的起草和制定。通过专家答疑、专家提示、问题解答、案例分析、专业书籍等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 

  (五)开展新业务研究、拓展与应用推广; 

  (六)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监管部门、企业、高等院校的专业互动交流; 

  (七)指导、参与专委会工作; 

  (八)对专委会及其委员工作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并进行定期分类考评;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 

  第五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二)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按照会议议题通知相关委员参加,可邀请相关专家、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列席; 

  (三)会议时间、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专业技术委员会的工作细则制定或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安排、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应在会前5日通知各位委员; 

  (四)如会议有需要表决的事项,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采取实名投票方式。需应参会委员2/3以上(含本数,下同)委员参会,最终表决结果应由参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五)涉及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的事项,原则上不得以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应当如实详细阐述各方观点、理由以及该观点支持比例; 

  (六)专业技术委员会可通过视频会议、通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六条 委员应遵循下列工作纪律: 

  (一)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二)按时参加会议和有关活动。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 

  (三)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以审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四)委员为行业会员解答相关专业技术问题和提供咨询服务,不得谋取私利; 

  (五)委员对工作过程中知晓的商业秘密应予保密。 

  第七条 专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专委会主任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担任,副主任由专业技术委员会委员担任。 

  第八条 专委会在专业技术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对重大问题提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应经专业技术委员会审议通过。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及时开展业务研究,组织专题研讨与业务交流活动; 

  (二)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开展该类业务实务操作过程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研究,适时发布专家提示意见; 

  (三)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开展调查研究,发布专项研究报告; 

  (四)结合所在业务领域,组织编写相关实务操作指引和指南; 

  (五)结合所在业务领域,开展咨询服务,征集、整理、解答实务操作中会员提出的相关专业问题; 

  (六)结合所在业务领域,配合本会与有关政府部门沟通和协调,就相关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提出建议; 

  (七)积极开展横向交流与合作,会同其他专委会实现跨界资源整合,技术共享; 

  (八)其他有关工作。 

  第九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委会的专业意见旨在提供理论和技术指导,不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第十条 专业技术委员会和专委会在编写专家提示、研究报告等专业成果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会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其他未予列示、说明或解释的事项,按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指导委员会工作规则》和2018年《关于设立“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行业执业责任保险专家委员会”的通知》(苏会协﹝2018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