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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加强行业监管,净化行业执业环境,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每年就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三)提出委员的调整建议; 

  (四)审议秘书处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检查报告或者调查报告,作出拟惩戒决定; 

  (五)听取拟被惩戒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六)审议并作出惩戒决定; 

  (七)通过发布风险提示、典型案例等方式,开展警示教育;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不得兼任权益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惩戒庭会议和委员会全体会议。普通案件由委员会主任委员委派5名委员组成惩戒庭,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必要时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惩戒庭会议由惩戒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惩戒庭主席由主任委员担任或由其指定的副主任委员担任。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 

  委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因特殊情况无法参会的,应事先向主任委员请假。委员会全体会议由2/3以上(含本数,下同)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六条 惩戒庭会议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本会秘书处根据工作需要向主任委员提议召开惩戒会议; 

  (二)惩戒庭主席或主任委员根据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将会议议程通知各委员; 

  秘书处应当在惩戒会议召开前,将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拟处理方案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负责检查调查的人员及秘书处工作人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说明有关案情。 

  委员会可以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委员会作口头陈述。 

  (三)会议召集人组织委员发表意见、进行讨论,总结惩戒会议审议意见和组织投票表决等事项; 

  出席委员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认为检查报告或调查报告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中止对该事项的审议,并要求秘书处重新组织调查取证。 

  (四)委员会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一致意见,如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委员可投票表决。惩戒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惩戒事项作出决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2/3以上的委员出席,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五)秘书处负责对惩戒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 

  会议结束后,参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第七条 委员会形成的决议,由秘书处制发文件。 

  第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秘书处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委员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惩戒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并在工作中勤勉尽职; 

  (二)对有关案情和会议审议情况保密; 

  (三)不得有与惩戒当事人进行私下接触或串通表决等可能影响案件公平公正处理的舞弊行为。 

   第十条 委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委员资格等处罚。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本会秘书处内部工作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其他未予列示、说明或解释的事项,按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