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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权益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权益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作用,维护本会会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职责和权限包括: 

  (一)制定或修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每年就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三)提出委员的调整建议; 

  (四)研究探索维护行业合法权益的途径和方法,提出政策性建议或提交研究报告; 

  (五)办理全省行业内的权益保护事项,为会员提供法律援助和其他支持;组织有关法律专家、行业专家对专项案件进行讨论、研究;协调有关部门工作; 

  (六)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普法宣传教育; 

  (七)听取申诉与维权事项当事人申诉意见;复核被惩戒案件的相关事实和证据;审议作出申诉决定; 

  (八)经授权代表行业与有关部门沟通,提出行业维权方面的合理诉求; 

  (九)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委员不得兼任惩戒委员会委员。 

  第四条 委员会的议事制度包括申诉庭会议和委员会全体会议。 

  普通申诉案件由主任委员委派5名委员组成申诉庭,就提出申诉的事项进行复核,其中,注册会计师不超过3名;来自同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含分所)的委员不超过2名;注册会计师不得担任申诉庭主席。 

  重大、疑难、复杂申诉与维权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研究、决策。委员会全体会议至少应由2/3(含本数,下同)的委员参加方为有效。 

  第五条 申诉庭会议由申诉庭主席担任召集人,5人均参加方为有效。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担任召集人。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指定1名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因故均不能出席会议时,由委员协商产生会议召集人。 

  第六条 申诉庭会议采用合议方式对申诉事项作出决定。 

  重大、疑难、复杂申诉与维权事项由委员会全体会议评议后集体作出决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1/2以上多数通过,如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半数时,将最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当事人的意见票数,直至超过半数为止。 

  第七条 申诉庭会议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流程如下: 

  (一)本会秘书处受理有关申诉和维权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后,提出召开申诉庭会议或者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建议; 

  (二)主任委员根据本会秘书处建议,确定会议采用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会议时间,并由秘书处提前5个工作日将会议议程通知委员,并将有关案卷材料以及当事人的申诉意见提前送达各委员; 

  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可要求当事人到会作有关说明;当事人也可要求向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作口头陈述。 

  (三)会议召集人召集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申诉庭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意见,组织合议或投票表决等事项; 

  (四)所有与会委员应当在会议纪要、审议意见、表决结果等会议资料上签名确认; 

  (五)秘书处负责对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情况记录并全程录音录像,秘书处有关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六)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制发文件并送达当事人。 

  第八条 委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按规定出席申诉庭会议或委员会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参加会议的,应及时向主任委员请假。对委员会提请审议的问题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则,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审议意见,对会议审议内容和决议形成过程等均有保密义务。 

  第九条 委员实行回避制度。委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一)本人或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二)与本案当事人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此款规定,适用于本会秘书处的工作人员。申诉申请人提出回避申请的,由主任委员召集委员会其他委员通过研究表决决定。 

  第十条 委员违反上述规定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取消委员资格等处罚。 

  本会秘书处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根据本会秘书处内部工作制度给予相应处罚。 

  第十一条 本细则其他未予列示、说明或解释的事项,按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18年第五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诉与维权委员会工作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