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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小事务所委员会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17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中小事务所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促进我省中小会计师事务所高质量发展,根据《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或修订委员会的工作细则,提交理事会表决; 

  (二)制定并负责实施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工作经费预算建议,每年就委员会的工作情况向理事会报告; 

  (三)提出委员的调整建议; 

  (四)通过调研和课题等方式研判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点、难点、堵点问题,提出改革创新建议; 

  (五)深入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组织架构、质量管理、一体化管理、企业文化等内部治理体系的调研,剖析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优化治理机制、提升治理能力的建设性意见; 

  (六)促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交流与合作,分享先进经验,推进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提升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拓宽生存和发展空间; 

  (七)通过组织培训、宣讲等活动,普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理论与实践经验,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等提供咨询建议; 

  (八)参与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的拟定; 

  (九)开展和推进行业品牌建设和行业价值宣传工作; 

  (十)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由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会议召集人。 

  会议召集人负责召集会议、组织委员讨论、总结会议意见等事项。 

  第四条 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会议,全体委员参加; 

  (二)会议议程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商定。会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委员会工作细则制定或修订、年度工作计划与预算安排、工作总结等重大事项。主任委员将会议议程和相关材料于会前5日向本会秘书处报备。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参会的,经主任委员同意可线上参会; 

  (三)如会议有需要表决的事项,需2/3以上(含本数,下同)委员参会,最终表决结果应由参会委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四)委员会可通过视频会议、通讯等方式开展工作。 

  第五条 委员应遵循下列工作纪律: 

  (一)廉洁自律,勤勉尽职; 

  (二)按时参会。因故不能参会的,应在会议召开前2日向主任委员或召集人请假; 

  (三)委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自身专业知识,以审慎负责的态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 

  第六条 本细则其他未予列示、说明或解释的事项,按照《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细则自第六届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