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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注协2022年9月9日专家网上答疑汇总
发布时间:2022-09-16

  省注协于2022年99日组织了第四期注册会计师行业专家网上答疑活动。本期答疑专家为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南京分所洪磊老师和天衡会计师事务(特殊普通合伙)应镇魁老师答疑主题为审计准则相关问题以下为整理后的专家答疑汇总,仅供参考,专家答疑不能替代法律法规及执业准则规定和要求;亦不能替代注册会计师职业判断。 

    

  问题1:中小企业审计工作中“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内部控制”这部分审计工作如何开展既能达到我们的审计目标,又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率? 

  总体来说,审计准则是原则导向的,无论是中小企业还是大企业,从审计程序本身没有本质的区别。 

  中小企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了解内部控制首先掌握的原则是相关性原则,即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主要看其中发生的重大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影响。 

  对于内部控制主要是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判读标准主要有: 

  1.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 

  2.可能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3.先有风险,后有控制; 

  4.需要提出些没有风险或即使没有这部分内部控制预计也不会产生重大错报风险领域的内部控制。 

  经过上述原则筛选后,其实中小企业需要了解的内部控制内容已经不那么多了。但无论如何,了解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是不可省略的程序,无论企业规模大小。 

  另外对于内部控制的分类,完全可以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的习惯进行分类,《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底稿编制指南》里的列举分类方法并不是内部控制唯一的分类方法。 

    

  问题2:公司向供应商釆购一台设备,公司按合同预付了20%价款,取得了20%的发票。之后,租赁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该台设备的采购合同(80%部分),租赁公司向供应商支付了其他80%设备款。租赁公司付款后,供应商向公司发货。同时,公司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请问,公司如何对该事项进行会计处处理? 

  租赁准则修订后,类似的交易是适用租赁准则还是固定资产准则,实务中确实存在疑惑。国内准则及指南也没有对购买与租赁的区分提供指南。个人理解,可以参考国际准则相关规定,IFRS 16(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结论基础BC139段指出,交易的会计处理取决于交易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因此,如果合同的实质是购买不动产、厂房及设备,无论法定所有权是否转移,这些权利(无论其法定所有权是否已转移)符合IAS 16(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对不动产、厂房及设备的定义,并应采用该准则进行会计处理。若合同实质不是购买不动产、厂房及设备但取得了符合租赁定义的权利,则该合同应适用IFRS 16进行会计处理。IFRS 16结论基础BC140强调,IFRS 16适用于转让标的资产一段时间使用权的合同,而不适用于转移标的资产控制的交易,这些交易适用于其他准则(如,IFRS 15或IAS 16)范围内的销售(或购买)。根据IFRS 16结论基础上述讨论,新租赁准则生效后,实务中对实质为融资,交易整体目的为取得标的资产所有权的所谓租赁交易,作为购买资产核算,应当是更恰当的做法。 

    

  问题3:一个新办企业,前道工序的设施(前道工序为核心设施)在建,后道工序及办公生活的设施建造完成。后道工序及办公生活的设施有一部分投产使用,一部分闲置。请问部分闲置的设施是否要折旧摊销? 

  答:这个与相关设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相关,前道和后道工序这个问题与相关设施是否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判断相关,前道和后道工序的设施是否需合并判断何时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在对相关设施的工艺、技术进行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做出判断;在没有前道工序设施(核心设施)的情况下,后道设施已经投产使用的具体情况及其对会计处理的影响,需要向企业相关人员了解更多的信息。闲置办公设施应在其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日后计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