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英文名称Jiangsu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JICPA)。
第二条 本团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成立,是由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等专业人员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服务国家建设为主题、以诚信建设为主线,服务本团体会员,监督会员遵守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规则,依法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自觉加强诚信建设。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财政厅。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七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本团体网址:http://www.jicpa.org.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贯彻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二)制定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惩戒;
(四)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江苏地区考务工作;
(五)审批和管理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转所,非执业会员入会、转会等;
(六)组织、推动会员培训工作和行业人才建设工作;
(七)组织业务交流,开展理论研究,提供技术支持;
(八)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代表江苏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开展国际国内交往活动;
(十一)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行业信息化建设;
(十二)指导各设区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工作;
(十三)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江苏省财政厅等国家机关、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十四)承办其他应由本团体办理的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者和原有依照规定考核合格者。
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个人会员为执业会员,其他个人会员为非执业会员。
第十一条 自愿申请加入本团体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省依法登记设立,且取得执业许可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分支机构。
会员分类及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会员的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相关信息资料;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
(二)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三)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
(八)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九)遵守执业准则、规则和会员职业道德守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八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团体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八)审议理事会提请大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不超过1年。
本团体召开全省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团体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副会长、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关心支持本行业发展;
(二)热心为本团体服务;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单位会员担任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团体,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四)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五)决定专门(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变更、终止、人选组成和工作规则;
(六)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根据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报江苏省民政厅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者1/3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本团体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八条 秘书处为本团体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落实全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本团体日常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根据理事会人数合理设置。
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专业分会、分支机构等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分会、分支机构等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秘书处及各专业分会、分支机构等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协调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开展,提名各专门(专业)委员会人选组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九)负责本团体资产、财务管理;
(十)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团体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民政厅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一般不超过6个月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标准缴纳会费。会费收缴管理办法按照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团体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报告。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经费除用于与本团体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职责和非营利事业。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团体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江苏省民政厅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应当修改本团体章程:
(一)章程的规定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二)理事会1/3以上理事提出修改建议的。
第五十四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江苏省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江苏省民政厅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经江苏省财政厅审查同意后,报江苏省民政厅审查。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江苏省财政厅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江苏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六十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江苏省财政厅和江苏省民政厅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9日第六届全省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江苏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